本會於106年8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假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三樓中型辦公室,舉辦南區場在職進修課程,特別邀請趙彥博教誨師,講授「獄政實務」。
教誨師趙彥博先概述全國矯正機關收容現況。再就「收容人在監處遇實務」,以高雄第二監獄為例,以食、衣、住、育、樂、醫療保健等六個面向作說明。上開說明完畢後,播放微電影「高牆內的陽光」,在短短14分鐘內,完整介紹收容人入監、調查分類、工廠作業、新收容人入監輔導、伙食-膳食會議、生命教育活動、各類文康內容、醫療、工廠生活、教誨師等。
參與人員觀看微電影後,更能了解收容人在監的生活狀況。講座再進一步就「矯正實務解析」為逐點說明。
首先,說明受刑人行累進處遇分級,用意、方式、與判刑的刑度及關連性及各級處遇之區別等。累進處遇分為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編級受刑人各類別及各級的責任分數。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各級受刑人日常考核每月評給成績分數,該項成績分數用來抵銷前者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的可以晉較高的級別。少年受刑人的責任分數,按表減少三分之一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按表逐級增加三分之一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按表逐級增加二分之一計算。
其次,說明「和緩處遇」意義、對象,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處遇對象,係「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者」、「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和智能低下者」、「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懷胎或分娩未滿二個月者」,其各級責任分數,以八成計算。
第三,說明「縮短刑期」意義、內容,適用對象有二,一為「一般監獄有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分數在十分以上者」,二為「外役監受刑人」,並分別講述縮短刑期之標準。
第四,說明「刑期回復」的條件,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經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期前已經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
第五,說明「通信」、「電話接見」、「金錢物品的送入、保管」、「接見」,「接見」因受刑人累進處遇的等級不同,就其「對象」有所限制;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係受刑人因累進處遇等級之不同,「接見次數」的限制;「電話接見」依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通話每次不得逾越6分鐘。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核中收容人,得予申請電話接見。電話接見的付費,由受刑人自行購買電話卡使用或受話人負擔。收容人家屬郵寄或接見登記處寄入之金錢,以新台幣8000元為限,收容人每日購買金額,除非一般性日用品外,以新台幣300元為限(春節期間除夕、年初一、初二、出三、端午節、中秋節等以新台幣600元為限,以機關公告為準),當日未達上限者,其差額不得累計於嗣後合併使用。
主講人另針對「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外役監遴選作業」之「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假釋」等規定做說明。依據刑法第77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76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6、57條,一般受刑人與少年受刑人之假釋的條件有所不同。關於「假釋的救濟」,有關辦理假釋流程、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決定提出訴訟、行政訴訟之流程,依據大法官會議第691號解釋,採取訴願先行程序,訴願經駁回,才能提出行政訴訟。
最後,主講人就高雄第二監獄新收容人服刑事項,補充說明有關「同性伴侶可否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送入特殊物品(眼鏡、拐杖)予收容人之規定」、「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以寄送菜餚、書籍」、「機關提供收容人的飲食、物品及如不足者該如何準備」,並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規定,說明監獄遴調收容人擔任服務員,協助場舍(教室)秩序維持與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或科(處)事務等事宜遴調的條件辦理。主講人準備之內容豐富,實務經驗充足,與會者均收獲滿滿。(志)